各处级单位:
现将《沈阳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理工大学
2023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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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 号)和《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认定内容、程序、方法既要公开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研究生院分别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研究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研究生辅导员(含兼职)、导师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成员总人数应为奇数,且不少于 5 人,不多于 9人,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研究生以年级、班级(或专业、学科)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研究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年级、班级(或学科、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班级(或学科、专业)人数合理设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班级(或学科、专业)总人数的 10%。
- 3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担任组长,本科生辅导员、教师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成员总人数应为奇数,且不少于 5 人,不多于 9 人,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本科生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本科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委、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本科生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设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10%。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七条 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是确定是否贫困的唯一依据,包括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以下简称“特殊群体”)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 4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七)残疾人子女;
(八)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九)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照评议-认定-审核-备案的程序,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5 -第十条 机构报备。学院组建认定工作组,成立各班级(或年级、学科、专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3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 提前告知。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应在规定时限内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表》。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班级(或年级、学科、专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表》和其它有效证件,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殊困难学生名单,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报告。
第十四条 学院认定。学院认定工作组通过审查材料,听取汇报等方式,结合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手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殊困难学生作出认定,认定结果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五条 学校审核。由学生处和研究生院分别负责审核各学院本科生和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如存在认定- 6 -材料不齐备、认定程序不规范或认定结果存在质疑等情况,认定结果审核应不予通过,退回所在学院重新认定。
第十六条 结果公示。认定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信息不得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院公示不少于 3 日。
第十七条 建档备案。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并通过学校审核后,学生处、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汇总本科生和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学院应及时整理学生的申请材料、认定结果等统一建档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每学期按照学校的要求不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和动态调整。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学生家庭实际情况,发现有弄虚作假应及时报告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各学院要分别建立本学院本科生和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分别报送学生处和研究生院备案。学生处和研究生院分别负责建立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二十条 加强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注意对学生进行正面- 7 -- 8 -引导,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根据情况及时作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沈阳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沈理工校〔2020〕44 号)同时废止 。
沈阳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