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孤儿保障水平,不断健全孤儿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孤儿保障措施,从制度上保证不让一个孤儿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有力的维护教育公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3]17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孤儿的认定
按照国家民政部对孤儿认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我校孤儿认定细则如下:
1、本人提供孤儿证的;
2、当地民政部门(农村乡镇以上、城市区级以上)开具的父母全部过世、家庭困难情况、抚养情况证明的;
3、当地民政部门(农村乡镇以上、城市区级以上)开具的父母单方过世,另一方不抚养或者失踪证明的;
二、学费和住宿费减免
1、减免范围:我校全日制本科、专升本在籍学生中的孤儿学生。
2、减免程序:
(1)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每学年结束前填写《沈阳理工大学孤儿学费、住宿费减免申请表》;每学年入学新生,开学三周内填写《沈阳理工大学孤儿学费、住宿费减免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学生所在学院接收学生提出的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核,核定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再由学生处上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3)经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处、财务处统一为学生办理减免相关手续。
3、减免标准:
学费、住宿费按当年实际收费标准全部减免。
三、孤儿其他资助细则
1、孤儿大学生纳入国家资助体系予以优先资助。孤儿大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社会和企业在我校设立的奖助学金、教育捐赠及其他公益性捐资优先向孤儿大学生倾斜。
2、创造一切有利条件,为孤儿大学生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院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孤儿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优先为孤儿大学生提供各种勤工助学岗位,并支付合理报酬。
3、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孤儿大学生的情感关怀。关注孤儿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鼓励孤儿大学生树立自强自立、服务社会的思想,做到资助与育人相结合。
4、严格落实孤儿大学生基本生活费保障制度。相关部门及时为孤儿大学生开具《在校证明》,为其领取基本生活费创造条件。
四、监督与管理
1、各学院要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并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鼓励学生自强自立,努力学习,积极进取。
2、对于申请减免和已经获得减免的学生,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数据库,每学年复核更新,学校也将采取多渠道,多方式的抽查、追踪和复核,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者,除拒绝减免申请,追缴减免和资助的全部费用外,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3、对于申请减免和已经获得减免的学生,如在校期间违反我校校规校纪,并受到纪律处分,将取消其本学年及今后在校期间的孤儿减免资格。
4、未尽事宜,将视学生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五、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沈阳理工大学
学 生 处
2013年10月17日